为此,孙科提出结束训政,促成宪政的三项重要主张:
(1) 于1932年10月,由立法院起草宪法草案。
(2) 于1933年4月,召开国民代表大会,议决宪法,决定颁布日期。
(3) 除现役军人外,全国人民在不违反三民主义原则下,皆得自由组织政治团体,参加政治。[28]
孙科的宪政主张充分反映了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形势下,他已认识到加强国内各党派和人民团结对抵御外侮的极端重要性。尽管孙科把“三民主义”作为开放政治的一个条件,但在人们眼中,三民主义并非是国民党之专用品,它不仅不会妨碍人们要求民主政治,反而会成为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理论根据。
主持起草《五五宪草》
由于孙科的特殊身分,他的结束训政,加速实施宪政的主张一问世,就在社会上激起强烈反响。孙科的宪政主张得到民族资产阶级和胡适等自由派知识分子的热烈欢迎。[29]舆论界对孙之主张多给予“同情的批评”,[30]但是,在国民党内部却出现了强烈反对的议论。
国民党内反对结束训政的主要代表是行政院长汪精卫和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但是两人在表现形式上却有区别。汪精卫是公开持反对态度;蒋介石则比较隐晦。
1931年10月,当孙科在宁粤和谈期间,第一次表示了自己关于结束训政,实行民治的观点时,就遭到汪精卫等的强烈反对。汪精卫认为,“无党则无国”,放弃训政,必然导致危及党国。当时汪精卫与孙科“反复辩难”。[31]12月,中国青年党代表向汪请愿,要求国民党开放政权,遭到汪精卫严厉指责。汪声称,“国民党的政权是多年革命流血所取得的,绝不轻易示人”。[32]1932年4月,在洛阳召开的国难会议上,汪精卫回避全国各界呼吁结束党治这个紧迫问题,宣布会议只有三个议题,即“御侮”、“剿匪”、“救灾”,[33]反对讨论政治改革问题,汪精卫十分勉强地声称,他虽“原则上赞成宪政”,“然而我们现在所关心的是不要退到1923年的形势”。[34]国民党一些高官甚至以民国初年施行宪政的失败,作为延长党治的借口。汪派人物梅思平说:“我们从过去北京时代国会的经验看起来,知道在初行民治的国家,议会的压力愈大,他的腐化也愈容易”。[35]
对于汪精卫等的论调,民族资产阶级、自由派知识分子和孙科均表示强烈不满。在国难会议期间,各地代表提出要求实施宪政,保障人民自由的提案仍有13个之多。[36]有100个代表拒绝出席国难会议,他们表示,除非会议能保障他们的完全自由,并允许他们讨论与国难有关的所有问题,他们将抵制会议。[37]《申报》批评国民党道“借所谓国民会议,国难会议等等敷衍人民,适见其心劳力拙耳”。[38]沈钧儒、黄炎培等指出,当前一切问题之重心,“不外对日抵抗到底,对内结束党治,实行民治”。胡适说,“如果训政的延长只是为了保持政治饭碗,那么,训政延长一日,只是当国的政党多造一日罪孽而已”。[39]王造时质问国民党,“训政五年,训到丧权辱国,内乱不已。土匪到处如麻,贪官遍国都是,国家濒亡,民不聊生,试问再要这样‘训’下去,如何得了”?[40]
孙科对汪精卫等反对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观点,站在维护国民党利益的立场,也进行了批评。孙科首先强调一部宪法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意义,孙科以苏联在宪政下国力不断强大的事例为证,提问道 “为什么俄国在宪政之下,就可以推行它的共产主义,而我们何以不能在宪政之下,推行三民主义,进行革命建设的工作呢”?[41]第二,孙科批评国民党内攻击实施宪政是“模仿北洋军阀”的论调是“陷于因噎废食之病”。孙科声称,“本党同志断不能承认自己是和北洋旧军阀相同的”。至于宪政,“不得谓其尝遭颠踬而终不令其尝试”,“不能以北洋旧军阀过去的种种失败,就说对于宪法我们也不能够再去推行”。[42]第三,孙科对宪政后的国民党前途表示乐观。他认为,对国民党的前景“可以不必顾虑”,“决不能说宪法一经颁布,国民党就不能参与政权”。孙科断言,实施宪政,“国民党必能受全国人民的拥戴,国民党的政权,一定可以更加巩固的”。[43]
在全国各阶层人民强烈要求抗日民主的巨大舆论压力下,兼之孙科的宪政主张具有维护国民党利益的明显色彩。南京国民政府最高统治者蒋介石,虽然内心里并不赞成结束党治,[44]但还是决定接过孙科的“集中国力”的口号。1932年12月中旬,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了四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孙科的“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决定于最近期间,进行宪政开始之筹备。又决定,“于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并“饬令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发表,以备国民之研讨”。[45]蒋介石摆出了准备实行宪政的姿态,声称“国民党责任为训政完成以后,实现宪政以归政权于全民”。[46]
孙科主观上是希望通过制宪确立某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原则的,孙科认为,首先未来的宪法政府应遵循孙中山遗教中所描述的形式加以组建;其次,政府的立法部门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以防止军事独裁者的控制。[47]
在孙科主持下,自
(1)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选出。军人非退职者,不能当任。
(2)总统为国家元首,不直接负行政责任,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3)行政院长由总统经立法院同意任免。
(4)省长民选。在县未完成自治前,省长暂由中央任命。[48]
这些规定的主旨是企图用分权制替代集权制,以内阁制代替总统制,防止个人权力的高度集中,具有一定的民主主义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