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站在二十一世纪初回顾上世纪中叶的岁月,我们也许比当时更能清楚的看到,中国历史进程的轨迹正是在那时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此前的一切,大到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结构,思想意识形态,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生活方式,都从那个历史性的时刻开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主题就是以革命的意识形态来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整合,以改造旧中国的制度和精神遗存,使之与新国家、新社会相适应。
法律制度和教育制度是体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基本特性的最重要的部分,1949年人民革命胜利前夕,中共发表声明,正式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肯定了这个原则,这样,旧有的法律体系被彻底废除。与此同时,中共也宣布,在新解放的地区,废除国民党的党化教育,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为实现此目标,将全力开展对学校师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教育。至此,新国家新社会的面貌已经全面浮现。
从那以后,又过去了三十年,到1979年,我们的国家又走到一个转折的关口,从那以后,国家进入到改革开放的时期。就法律制度和教育制度而言:我们法律已从过去年代服务于“阶级斗争”,逐步转变到调节社会关系,尤其是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方面;我们的教育也从强调统合思想转向“面向科学,面向未来,面向二十一世纪”,促成这种转变的动因一是时代环境的变化,二是人们对这些问题认识的变化。
本栏这次刊登的两篇文章从历史的角度分别叙述了新中国法律制度和教育制度在这个大变动的年代里的演变的过程。《新中国法治历程:民法56年》一文认为,建国后由于我国有着与苏联相同的意识形态、以及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受“全盘苏化”的理论的影响,我国的法学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几乎完全淹没于对阶级斗争理论的阐释和倡导中,这种方法论成为这30年甚至此后若干年中民法学研究的主导。在长期实行的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民法才开始恢复其固有地位和本来面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为民法的充分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现在,民事立法已逐步健全,民法理论研究、教学和实务都有惊人的发展。《解放初期中小学教师的思想学习活动:以江苏地区为中心》一文则以地方档案资料为主要来源,从实证的角度,全面叙述了建国初江苏省在思想领域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的“除旧布新”的工程,在以往相关课题的研究中,人数众多的中小学教员的思想改造极少涉及,该文填补了这个空白。作者指出,通过建国初三年的学习与改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基本上适应了新社会的要求,在思想上、行动上、观念上都出现了新的精神状态,这对巩固新政权与建立新社会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另一方面,由于在思想改造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运动也留下了一些后遗症。上述两文是否会给我们提供某些启示,这要由我们的读者来判断。今天当我们梳理这个历史过程,并不是着意于对当年历史场景的复原,我们所做的就是把过往的历史现象当成研究的对象,冷静的、客观的去叙述、分析它的生成和演化的过程,并提供一些思考,有一种观点认为:“历史乃是论述过去,但绝不等于过去”(凯斯。詹京斯:《历史的再思考》,台北麦田出版社,第5 6页,2003年9月版),如果依照这样的思路,上述两篇论文也只是一种叙述,读者